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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不屬其他各中心及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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