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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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視障資料閱覽
  視障資料之借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館供視障借閱之圖書,暫以點字圖書及有聲圖書為限。
  二、每次借書數量,點字圖書以二冊書籍翻點之點字集數為限,有聲圖
      書以二冊書籍錄製完整之錄音帶卷數為限。借閱期限,點字圖書為
      兩個月、有聲圖書為二星期。得續借乙次。如未辦理續借,到期務
      需寄還。唯有顧念視障者行動不便,過期還書者,最多不得超過七
      天。超過七天仍未寄還者,以圖書遺失論,追價償還。
  三、館內借閱,當日閱畢歸還。
  四、借閱或續借圖書,可以通信或電話辦理。
  五、借出之圖書及書包,借書人應妥慎保管,倘有毀損或遺失,需按電
      子版列印成本之估價,由借書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