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一章   館藏圖書資料重製
  閱覽人為個人研究之目的,得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本館館藏圖書資料,
  重製費用由閱覽人自付之。下列圖書資料限以數位、微縮或拍攝方式為
  之:
  一、孤本或抄本、善本等線裝圖書。
  二、館藏民國三十九年(含)以前之出版品。
  三、紙張劣化容易破損者。
  四、裝訂形式不宜影印者。
  五、限閱之圖書資訊。
  六、圖書資料已經複製成微縮資料或其他媒材者。

  凡重製保有著作權之書刊,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違
  者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重製本館館藏資料,如係出版發行者,另依本館「館藏借用出版管理作
  業要點」及「微縮資料複製發行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