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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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借閱證申請
  申請本館借閱證,應分別檢具下列證件正本連同申請書,親自交由本館
  人員辦理。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具雙方證件代辦。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應檢具本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駕駛執照。
  二、外籍人士、外僑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具護照、居留證或旅行證。
  除前項個人借閱證外,凡中華民國國民得持戶口名簿申請家庭借閱證。
  各機關團體或學校基於推廣社教工作或教學之需,得備函申請團體借閱
  證。
  前項申請前項申請書,經本館建立電腦檔案,存查一年後即予銷毀。

  借閱證每人(戶/單位)限申請乙份,不得轉借他人(戶/單位)使用
  。
  申請資料若有變更,應向本館辦理更正。

  借閱證遺失時,應即向本館掛失。如發生冒用致本館蒙受損失,概由原
  持證者、兒童之家長或監護人負責賠償。借閱證申請換發須持原證不另
  收費,補發須繳交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