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圖書資料借閱
  閱覽人外借本館圖書資料,應憑本館發給之借閱證,親自辦理借閱手續
  ,但兒童得由家長或監護人辦理。

  閱覽人得利用本館線上公用目錄查詢系統預約編目中或已外借之圖書資
  料。預約冊數每人(戶)以五冊為限。預約圖書資料到館,本館以電子
  郵件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後保留五日,未能按期辦理借書手續者,則停止
  該次預約借書權利。

  外借圖書資料每人每次以五冊為限,每張家庭借閱證每次以二十冊為限
  ,借期三十天,不得續借。團體借閱證之借期、借閱冊數及相關事項由
  本館視其實際需要辦理之。

  下列圖書資料限館內閱覽:
  一、善本線裝書、抄本、絕版書及其他特藏資料。
  二、報紙、期刊等連續性出版品。
  三、參考性質之叢書、工具書、光碟及微縮資料等。
  四、正本圖書資料。
  五、其他標明限館內閱覽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