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九章   視聽資料閱覽
  視聽資料之借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閱覽人憑本館借閱證辦理借閱,每次兩件,憑家庭借閱證,每次五
      件,借期一星期,必要時得續借乙次,館內借閱,當日閱畢歸還。
  二、機關、團體請備函洽借,件數、借期及相關事項由本館視其業務實
      際需要辦理之。

  借閱之視聽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擅自為營私謀
  利、重製及公開播映等行為,如有違反,由借閱者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