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國內出差及旅費報支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因公出差人員及報支旅費除依行政
    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二、各單位對公差之派差,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
    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
    派遣公差。

三、公差人員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並附有關文件,事先報請本院同意,各
    單位並依本院分層負責授權之規定,切實嚴格審核。如遇有特殊情形
    必須變更時,應陳報核准,始能變更。公假者亦同。

四、公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核給原則如下:
    (一)因執行研究計畫須實際到其他機關(構)、學校蒐集資料者,
          得核給公假;或審酌實際狀況,核予公差。
    (二)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院外各項會議、活動或學術研討會,
          得核給公差。
    (三)奉派參加院外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活動者,依行政院「各機
          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補助交通費及
          住宿費。
    (四)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學術研討會),或擔任評審、諮詢、審查、評鑑、演講等,經
          簽奉核准者,得核給公假。
    (五)參加本院跨院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訓練、研習(如演講、研習
          會、座談會、檢討會、觀摩會或說明會等)者,以公假登記;
          惟係經單位主管以業務考量指派參加者另得支給交通費。活動
          工作人員得核給公差。
    (六)參加本院跨院區舉辦之會議或洽公者,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五、依前點申請公(差)假應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以一日
    往返為原則,不另核予交通路程所需時間,若活動或會議提早結束,
    應視實際情況,銷假返回本院上班。
    若活動或會議時間超過八小時、跨二日以上或受限於交通、天候因素
    等需增加時數或日數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簽請核定。
    活動或會議時間在六小時以內者,申請公(差)假時數或日數依下列
    原則辦理: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六、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其差旅費之支給:
    (一)出差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者,視為公出,僅得支領交通費,交
          通費依本院規定辦理。
    (二)出差地點距離辦公處所三十公里以上,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覈實報支旅費。
    (三)往返三峽總院區與臺北院區開會或執行職務者,交通費統一為
          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整。
    (四)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經院
          長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五)出差不足八小時者,雜費折半計算;不足四小時者不計。

七、出差人員應依規定覈實報支差旅費,主管及相關單位並應確實審核,
    如發現有浮報、冒領之情事,除追繳已發給之費用外,並依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