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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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
    重新安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重新安置,分為下列二類:
    (一)校內重新安置:指學生於校內轉科或學程。
    (二)校際重新安置:指學生轉學至他校。

三、本部為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學生重新安置審查,應遴聘學者
    專家、教育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組成工作小組。
    前項工作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
    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
    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學校應定期評估學生學習效果及其特殊教育需求。
    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三
    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
    際重新安置;未有三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重新安置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效期限內各級
    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專案輔導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
    料,向學校申請,並經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
    會)審議後辦理;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
    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
    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
    等相關資料。
    前項申請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規定如表一至表四。

五、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校內重新安置於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
    ,就讀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資料
    送承辦學校彙辦,經工作小組審查後,送本部鑑輔會審議。
    學生於校內服務群各科間互轉,須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經學校特推
    會審議後,免提出申請。
    本部應就其鑑輔會審議結果核定後,通知學生就讀學校,並由就讀學
    校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作業。

六、學生經就讀學校評估不適合就讀現有科(班)別或學程,且無其他合
    適科(班)別或學程得以安置者,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改申
    請校際重新安置。

七、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校際重新安置者,應於每年五月十五
    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經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置之學校,參酌
    學生之生活適應、身心狀況、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
    通問題及特殊需求等條件先行協議;如遇困難,原就讀學校仍應持續
    尋求適切之預擬重新安置學校再行協議,並由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
    置學校之特推會審議後,原就讀學校應彙報預擬重新安置學校之評估
    及建議,將結果送工作小組審查。
    學生校際重新安置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工作小組審查通過者
    ,不在此限。

八、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校際重新安置者,學校應於每年五月
    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資料送承辦學校彙辦,經工作
    小組審查後,送本部鑑輔會審議。
    本部應就其鑑輔會審議結果核定後,通知學生原就讀學校及接受安置
    學校,並由原就讀學校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作
    業。

九、不同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所屬學校申請重新安置至本部主管學校,依本
    要點相關程序辦理;若有特殊狀況者,由本部協調專案審議處理。

十、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校際重新安置前,原就讀學校應告知
    學生及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有關就學費用、學分採計等相關權益與
    重新安置後之差異。

十一、原就讀學校應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及相
      關法規,提供接受安置學校有關學生轉銜資料及相關輔導紀錄,並
      至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辦理異動事宜,以利接受安置學校對學生提
      供就學輔導服務。

十二、學生除依本要點重新安置者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適性轉科(學程)或轉學
      。

十三、重新安置學生之學籍,除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接受安置學校辦理學分採計時,應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多元
      評量之精神,予以彈性辦理,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及特推會審議通
      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