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報酬,指因擔任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之職務,
提供勞務或執行業務,所受金錢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其內容包括薪金、
俸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但不得有盈餘分配之性質。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專任,指除擔任該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
人之職務外,未擔任校內外其他專任職務。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