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董事會議如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無法主持議事,或所議事項有關董事長
本身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董事會議每次開會時,董事應在會議紀錄上親自簽名;其於開會時未親自
出席簽名者,視同缺席。
前項董事會議採視訊會議進行者,其出席方式之認定,應於捐助章程中定
之。但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
意者,得採視訊會議進行,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載明於會議紀錄及
妥善永久保存。
〔立法理由〕
一、考量召開董事會議係維持董事會及學校校務正常運作不可或缺之重要
    程序,第三項規定:「董事會議採視訊會議進行者,其出席方式之認
    定,應於捐助章程中定之。」惟查並非所有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均
    訂有相關規定。
二、目前因嚴重特殊性肺炎疫情(COVID-19),為避免群聚感染及配合防疫
    政策,部分學校財團法人反應無法正常召開董事會議,致產生視訊會
    議之需求,惟囿於現行捐助章程無相關規定而無法召開,亦無法開會
    變更改捐助章程,恐延宕董事會及校務運作。是以,為使學校財團法
    人於疫情或特殊狀況期間仍能維持正常運作,爰參照學校財團法人捐
    助章程訂定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出席方式之認定規定,增訂第三項但書
    ,賦予其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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