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獎勵者,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者:由法人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或由學校法人
    專案申報。
二、符合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者:由學校主管機關主動提出或由學校法人
    或校長專案申報。
三、符合第六款情形者:由校長專案申報。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對申報之獎勵案件,經詳實查核後,依其事蹟分別獎
勵。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高於一般標準,指高於同級、同類公立
學校之標準。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