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舉辦公費留學考試時應提供原住民名額,以保障培育原
住民人才。
前項名額及其學門,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教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
    ;…。」爰將第一項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中央教育
    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教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
        育部;…。」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爰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修正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修正
        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二)依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原住民公費留學保障名額之學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
        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及考量訂定原住民公費留學考
        試保障名額及學門之實務運作現況,係由本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
        會提供意見後定之,爰修正明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