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小學校長,除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者外,得以具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
      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國民中、小學主任一
      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師範專科學校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專修科畢業,並曾任國民中、
      小學主任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師範學校(含特別師範科)畢業,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五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四、具有第一款、第二款學歷之一,並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二年及相當薦
      任第七職等之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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