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師資培育機構應與教育實習機構共同會商擬訂實習教師應享之權利及應
  盡之義務,以為簽訂實習契約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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