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實習機構提供各科實習教師之名額如下: 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各該領域專長、學(類)科編制內合格教師人 數。 二、國民小學及幼稚園:不得超過該校(園)編制內合格教師總人數。 三、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教育實習機構與二以上師資培育機構訂定實習契約者,其提供實習教師 之總名額,不得超過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