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在教育實習機構擔任實習輔導教師者,應具有合格教師資格。但新增類
  科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者,不
  在此限。
  每一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實習教師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
  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薦送師資培育機構;其遴選原則如
  下:
  一、有能力輔導實習教師者。
  二、有意願輔導實習教師者。
  三、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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