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 二、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 條第三項所設置之機構。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修畢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