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
  二、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
      條第三項所設置之機構。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修畢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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