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師資培育機構擔任實習輔導工作之實習指導教師,每位以指導二十五 名實習教師為限,並得酌計授課時數一至四小時。 實習指導教師由各師資培育機構遴選;其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指導實習教師者。 二、有意願指導實習教師者。 三、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 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