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 實習教師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 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六節。 三、幼稚園:不得超過教學活動之二分之一。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 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