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實習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得發給實習津貼;其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
  實習教師支領之實習津貼,合計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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