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
  教師檢定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
  前項縣(市)政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之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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