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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考核評鑑所屬師資培育機構、教師研習進 修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輔導成效,其考核評鑑結果成績優 良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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