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師之各項實習成績,由師資培育機構彙總,並將實習成績及格者 造具名冊,函報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 府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前項合格教師證書之發給作業,必要時得由教育部委託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