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 上,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二、未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期間,係擔任教育行政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