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任職滿一年以上,具有修畢其他 教育階別、領域專長、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具合格教 師證書、修畢其他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證明及服務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 審查合格後,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給合格教師證書,免依本辦法申請資 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