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等學校同一科合格教師,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相互轉任時,免依本辦
  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修畢師資培育機構規劃認定之他科、領域專長教師
  專門科目者,得於任教期間檢具合格教師證書、成績單(學分證明書)
  ,向服務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加註他科
  、領域專長教師資格,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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