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 ;縣(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市)長兼任,均聘 請相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 行政人員為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