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
  ;縣(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市)長兼任,均聘
  請相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
  行政人員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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