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之初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中等學校教師: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 二、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 但擔任經教育部指定領域專長或其中特定科別教學之師資者,並採 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 三、特殊教育教師:採資賦優異、身心障礙二類及前二款規定教學檢定 。 但身心障礙類教師,其擔任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教學者,以採 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領域專長或科別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