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教師資格之初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中等學校教師: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
  二、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
      但擔任經教育部指定領域專長或其中特定科別教學之師資者,並採
      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
  三、特殊教育教師:採資賦優異、身心障礙二類及前二款規定教學檢定
      。
      但身心障礙類教師,其擔任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教學者,以採
      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領域專長或科別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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