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參加教師資格初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畢(結)業生:由其所屬師資培育機構造具名冊,向師資培育
      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初檢。
  二、國外畢業生: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學歷與經歷證件及成績單(或
      學分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申請初檢。
  初檢合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核發實習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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