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
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
,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本法所稱霸凌,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之霸凌。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教育法令僅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點對
    體罰有所定義,體罰係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
    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
    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有必要提升其規範位階,爰增列第一項規定。
三、有關霸凌之定義,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三條已有規定,霸凌係指「
    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
    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
    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不須於本細
    則重複規定,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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