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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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報酬之上限規定如下:
一、每人每月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
最高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一級主管之主管加給合計數為限。
二、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
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一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按具有博士
學位教師最高薪額計算,於專科以上學校,按教授最高薪額計算。
第一項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再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
用。
第一項第二款全體一百十學年度得支領總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
日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
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零點五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自一百
十一年二月一日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
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零點五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立法理由〕 一、鑑於近年少子女化趨勢嚴峻,私立學校財務狀況面臨衝擊,且經查部
分學校法人專任董事疑有浮濫支領報酬情事,為穩定私立學校財務狀
況,避免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浮濫支領報酬,爰修正第一項第
二款支領報酬之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學年度得支領總額不得
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增訂第四項,考量本標準修正施行後,第一項第二款全體一百十學年
度支領總額可能已超過修正條文所定新臺幣二百萬元,為提供學校財
團法人調整時間及一百十學年度下半年之支領額度,爰明定一百十學
年度上半年之支領總額,以現行條文額度折半計算,一百十學年度下
半年之支領總額,以修正條文額度折半計算。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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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
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實務執行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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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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