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 十條第二項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為避免該法與學生 輔導法重複規範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配置規定,刪除原第十條第六項 至第八項規定,另增訂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 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