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停聘期間不發給薪
資。
依第十四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於停聘期間不
發給薪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並回復聘用者,補發其停聘期間
半數薪資。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專業輔導人員,於停聘期間發給四分之一薪資;
調查後未受解聘,並回復聘用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四分之一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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