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
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中途學校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
佐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四條前段人事設置規定移列,並增訂擬置職稱。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四條後段移列,本準則係規範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屬中途學校,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四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達設置主計機構標準者,設會計室,至未達設置主計機構標準
者得置會計員,爰配合修正會計設置規定及增訂擬置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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