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由中途學校擬訂員額編制表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 考試院備查。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與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 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及第十一點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