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專班之調整及次學年度招生名額,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向本部申
請。
原住民專班之更名、整併或停招,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生溝通,說
明師生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級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並經校級
會議審議通過。
〔立法理由〕
一、原住民專班開設後,學校因後續課程規劃及相關研究領域變更,為明
    確其招生及研究方向,實務上有調整之需要(包括更名、整併或停招
    )。此外,學校得因應實際招生需求逐年調增或調減招生名額,本部
    亦得依原住民專班執行成果或訪視結果調整招生名額,爰招生名額需
    每年由學校規劃後向本部申請,因此於第一項規定其程序。另原住民
    專班主要架構於現有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更名僅更動專班名
    稱,不包括變動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名稱及原住民專班學科領
    域範圍,爰毋須比照第七條再次函報計畫書審查;倘涉及現有院、所
    、系、科、學位學程更名,則依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規定辦理
    ;至跨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專班,倘異動專班名稱涉及學科
    領域變更,則應循新設原住民專班方式辦理。停招部分則比照規模與
    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檢具計畫書。
二、考量原住民專班更名、整併或停招嚴重影響教職員工生權益,爰明定
    學校應妥適與教職員工生溝通,說明師生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級
    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並經校級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
    以保障教職員工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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