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最近一學年度師資質
量,應符合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五條規定。
原住民專班之設立,應結合原住民高等教育人才培育需求,以原住民族委
員會建議類別優先辦理。
〔立法理由〕 一、考量原住民專班教學品質,爰第一項明定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之院、
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其師資質量應符合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五
條師資質量基準之規定,亦即符合師資質量基準之專科以上學校現有
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方得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申請設立跨
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原住民專班者,則各院、所、系、科、
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均應符合規定。
二、專科以上學校設立原住民專班,應與原住民高等教育人才培育需求結
合,爰於第二項明定應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建議類別辦理,以培育原
住民高等教育所需人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