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專班應置行政人員及專任教師至少各一人,並應置主管一人,由該
專班專任教師擔任,綜理專班事務。
原住民專班應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至少一人,並得由申請設立原住民
專班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原住民身分教師擔任。
前項具原住民身分教師,經專科以上學校連續三次公開甄選無適當人選者
,得將公開甄選過程相關資料提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後,不受至少一人
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原住民專班招收原住民學生,其招生、課程規劃、學生課業及輔導等
    各項行政事務需有專任主管及行政人員專責協助處理,爰於第一項明
    定應置主管,由該專班專任教師擔任,統籌推動專班事務,並應聘任
    行政人員及專任教師至少各一人,行政人員協助原住民專班學生各項
    行政事務,並由專任教師專任授課。
二、另考量原住民專班涉及原住民文化傳承,應開設原住民族知識、語言
    、文化相關課程,爰第二項明定應聘任一位具原住民身分教師,得為
    第一項專任教師由專班自行聘任或由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
    具原住民身分教師擔任。
三、考量學校部分領域經多次甄選仍可能無具原住民身分教師應聘,實務
    上難以符合規定,爰於第三項訂定經連續三次公開甄選無適當人選者
    ,得將公開甄選相關資料提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後,不受至少一人
    限制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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