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研究人員之遴聘,除依據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運
    作要點等相關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院研究人員之遴聘以每年辦理二次為原則,並以每年二月一日或八
    月一日為起聘日期。但因特殊情形需要,得專案簽報院長核准後辦理
    。

三、研究人員之遴聘需符合下列資格:
    (一)應徵助理研究員,需具有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資格或社會教育
          機構、學術研究機構與擬任同職務之任用資格。
    (二)應徵副研究員,需具副教授資格或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
          構與擬任同職務之任用資格。
    (三)應徵研究員,需具教授資格或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與
          擬任同職務之任用資格。

四、應徵本院研究人員職務,繳送下列各表件:
    (一)新聘研究人員甄選履歷表(附表一)。
    (二)學歷證書:以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為準,影印本、切結書、私
          人證明及非經查證屬實之證明文件,均不予採認。如提供國外
          學校學歷證書,須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
          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證書影本。
    (三)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或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
          員聘書(無者免繳)。
    (四)自傳(附表二)。
    (五)學位論文或著作: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及相關規定。
    (六)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無者免繳)(附表三)。
    (七)其他研究、學術、專業成績、相關服務年資證明文件或資料。

五、因業務需要,借調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研究機構之學者專家,擔任本
    院研究人員或兼任行政主管職務者,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
    調及兼職要點」、「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及其相關函釋規定辦理,免
    依本遴聘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院研究人員之遴聘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廣徵人才:上網或向相關單位徵求人才。人事室公告,由中心
          收件並提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辦理初
          評。
    (二)中心研評會初評:
          1.由中心研評會召開書面審查會議後,擇優辦理擬聘人員公開
            演講等有關事務。
          2.中心研評會初評決議選出適當人員名單,經院長核定後中心
            辦理院外審查之學者專家(以下簡稱外審委員)審查。
    (三)外審委員審查:
          1.由擬聘人員之中心辦理外審委員審查,中心研評會委員提供
            院外審查委員之參考名單,並由中心研評會授權相當職級之
            委員一名與院長共同研商決定外審委員名單。
          2.由中心密送院外具副研究員或副教授以上資格外審委員五人
            審查,其中至少四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七十分為及格),
            始達通過門檻。
          3.外審委員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擬聘人員之指導教授。
           (2)擬聘人員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3)現與擬聘人員在同單位服務。
           (4)與擬聘人員有親屬關係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
              者。
           (5)擬聘人員之所屬中心研評會及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
              簡稱院研評會)委員。
          4.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衡平性,宜儘量兼顧下列原
            則:
           (1)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儘可能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研究機關
              (構)之教授或研究員擔任。
           (2)擬聘人員畢業學校之教授儘可能迴避。
           (3)與擬聘人員為同校系且同時期畢業者儘可能迴避審查。
           (4)曾與擬聘人員共同參與相關研究者,儘可能迴避審查。
           (5)針對特殊性類科,國內遴選適當之審查委員不易、可遴選
              國外之教授擔任審查委員。
          5.外審委員審查評分項目及標準,依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資格審
            查意見表辦理(附表四至附表五)。
          6.外審委員應予保密,有關審查意見應加以整理,手寫者應重
            新繕打及校對。提供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委員參考時,不
            得出現審查委員姓名。
    (四)中心研評會審議:
          1.中心研評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
            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
            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
            表決。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擬聘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2.中心研評會認為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有明顯歧異、審
            查意見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重大瑕疵等疑義時,得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該有疑義之審查意見退請原
            審查人再確認。如原審查人拒絕再確認或送原審查人再確認
            有困難時,得另送其他審查人審查,原審查成績不予採計。
          3.未通過者由中心通知擬聘人員審議結果。
    (五)院研評會複評:
          1.通過中心研評會審議者需於院研評會進行報告與接受面談。
          2.複評正、備取人員名單由院研評會決議選出,並經院長核定
            後報教育部。
    (六)報教育部:院研評會審議結果由人事室簽請院長核定,審議通
          過者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未通過者由人事室通知擬聘
          人員審議結果。

七、擬聘人員已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取
    得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證書或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取得大學校院副
    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聘書者,於轉任本院相當等級研究人員時,由中
    心研評會審認是否具備擬任職務相同學術專業領域相當等級之條件,
    並詳載於會議紀錄後送院研評會複評,並經院長核定後得免辦理第六
    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審查,其甄選程序,仍依公平、公正、公開原
    則辦理。

八、研究人員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免經第六點審查程序,經院長核定,並
    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國家講座或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研究上有傑出成就或特殊
          貢獻者。
    (四)本院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副首長,有助於本院研究發
          展且在專業領域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前項第三款人員,如未取得與擬聘任研究人員同等級教師證書或其他
    相當資格之證明文件者,其專門著作仍應送請院外學者專家辦理審查
    。
    第一項第四款人員聘任職務範圍以研究員(相當教授)等級之職務為
    限。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納入與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呼應之審查事項,另同
    第五點第三項第五款第四目之修正理由,「營運管理可行性」文字調
    整正為「營(維)運管理可行性」。
二、新增第二項,配合第五點之修正,納入淨零排放及轉型相關審查事項
    。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