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為落
實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工作,簡化行政業務,特設置「國家教
育研究院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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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由主任秘書及各單位主管、任務編組主
管或其授權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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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負責策劃督導工作;另置工作人員一
人,辦理有關事務,由人事室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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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負責通盤檢討本院現有適合委託民間辦理之業務,評估其可行
性及預期效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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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得另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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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經陳報院長核定後,由各相關單位配合執行。
〔立法理由〕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有上級機關者
,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爰訂定本點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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