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應予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
  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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