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大學應建立學生學籍資料,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
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所)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
(組)
、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或退學紀
錄)、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大學應永久保存。
|
新生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
條件及年限,由各大學自訂之。但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者,各大學應同意
其保留入學資格。
|
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
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
總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大學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者、修業滿二
年以上肄業(含退學生)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大學組織招考轉學生委員會研議訂定招生簡章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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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由各大學酌予抵免,並得提高
編級。
抵免學分之審查由各大學自訂抵免學分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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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
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
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申請者,得轉入性相質相近學系或輔系
三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
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辦理轉系(所)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
轉系(所)均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
方可畢業。
同系(所)轉組者,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
限併計。
|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
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度。
研究生轉系(所)之名額,由各大學自訂之。
|
大學得視其本身條件辦理日、夜間部學生相互選課,其選課規定由各大
學自訂之。
|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各大學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
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
各大學酌予延長休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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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
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系(所)變更或停辦時,各大學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
|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五、符合各大學自訂之退學標準者。
六、自動申請退學者。
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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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
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
開除學籍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之。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案報請教育
部備查。
|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
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
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各大
學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各大學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
時,各大學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
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種,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為原則,以一百分為滿
分,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研究生以七十分為及格
。
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或「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等第記
分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表,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
|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
期(含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平均成績。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
各系(所)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
均,為其畢業成績。採等第記分法者,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之
計算方法,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
|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
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外
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
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
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
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三項學分數內核計。
|
學生入學、轉學考試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一年,以備查考或備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學生在校各種考試試卷,其保存時間由各大學自訂。
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
|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
足該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
學,其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自訂之。
|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結)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
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
應選修一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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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之考核及學位之授予,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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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新生姓名、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
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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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
關發給之證件,報請原校辦理。
原畢(肄)業學校已停辦者,得逕報教育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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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學應於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將各系(所)新生、轉學生名冊及統計
表(如附件一)連同錄取榜(名)單,分別報教育部;具有保留入學資
格者,應另附名冊(格式同新生名冊)。
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名冊(如附件一)及錄取名單應於註冊前
二週報請教育部備查。
學生入學資格學歷證件由各大學自行審核。
|
各大學轉系(所)生名冊及在校生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名冊,由各大
學自行列管,並於授予學位名冊註記更改事項。
|
各大學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分別將前一學期退學生名冊暨統計
表(如附件二),畢(肄)業校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名冊(如附件
三)彙報教育部。
|
各大學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授予學位名冊及統計表(如附件
四)報教育部。
各軍警學校應於應屆畢業學期內,造具應畢屆業畢生名冊、統計表(同
附件四)及歷年成績表(如附件五)報請教育部覆核無異並驗印學位證
書後,由各該校發給學位證書;並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授予
學位名冊(同附件四)、統計表及歷年成績表彙報教育部備查。
|
授予學位之軍警學校學生及立案之香港校院學生學籍處理,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
學生暑修開班授課規定及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規定,由各大學
自訂於學則,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
各大學應依本規則及相關之規定訂定學則,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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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一)
┌──┬─┬─┬─┐
│編號│ │ │ │ 附
︵ ├──┼─┼─┼─┤ 註
校 │ 學 │ │ │ │ :
│ │ │ │ │ 1 2. 3. 4.
名 │ 號 │ │ │ │ 轉級應請生逕註須
︶ ├──┼─┼─┼─┤ 學;於在:修明附
│ 姓 │ │ │ │ 生如備備:讀本統
│ │ │ │ │ 如為註註:博部計
│ │ │ │ │ 為大欄欄等士備表
學 │ 名 │ │ │ │ 大學中內,學查二
年 ├──┼─┼─┼─┤ 學或詳,亦位文份
度 │性別│ │ │ │ 校專註加請學號,
第 ├──┼─┼─┼─┤ 院科核蓋於生。裝
│出年│ │ │ │註 肆學准﹁備姓 訂
學 │ 月│ │ │ │冊 業校比入註名 於
期 │生日│ │ │ │組 生畢敘學欄, 名
各 ├──┼─┼─┼─┤主 須業大資註應 冊
系 │院組│ │ │ │任 於生專格明分 首
︵ │系班│ │ │ │︵ 備,同證。別 頁
所 │︵年│ │ │ │研 註須等件 列 。
︶ │所級│ │ │ │教 欄註學核 入
轉新 │︶ │ │ │ │組 內明力符 博
學 ├──┼─┼─┼─┤主 註畢之﹂ 士
生生 │入年│ │ │ │任 明業年印 班
名 │學月│ │ │ │︶ 原證月章 各
冊 ├──┼─┼─┼─┤: 校書及; 系
│入學│ │ │ │ 入號文特 ︵
│學 │ │ │ │ 學碼號種 所
│前 │ │ │ │ 資。。身 ︶
│最 │ │ │ │ 格舊 分 新
│高歷│ │ │ │ 核制 學 生
├──┼─┼─┼─┤承 准軍 生 名
│ 備 │ │ │ │辦 年警 如 冊
│ │ │ │ │人 月學 : 中
│ │ │ │ │: 文校 僑 ,
│ │ │ │ │ 號畢 生 並
│ │ │ │ │ 及業 、 於
│ 註 │ │ │ │ 肄生 外 備
└──┴─┴─┴─┘ 業, 國 註
年則 學 欄
附件一-(二)
(校 名) 學年度第 學期
新生
各系(所) 統計表
轉學生
1.轉入之院系(所)組班別
┌──────────┬────┬───┬───┐
│ 院系(所)組班別 │合 計│ 男 │ 女 │
├──────────┼────┼───┼───┤
│ 總 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一-(五)
┌─┬──┬─┬─┬─┬─┬─┬─┐ 附
│ │ 姓 │ │ │ │ │ │合│ 註
│ │ │ │ │ │ │ │計│ :
│︵│ 名 │ │ │ │ │ │:│ 本
│校├──┼─┼─┼─┼─┼─┤○│ 名
│ │ 學 │ │ │ │ │ │名│ 冊
│名│ │ │ │ │ │ │ │ 應
│︶│ │ │ │ │ │ │ │ 於
│○│ 號 │ │ │ │ │ │ │ 註
│○├──┼─┼─┼─┼─┼─┤ │ 冊
│○│原︵│ │ │ │ │ │ │研 前
│學│就所│ │ │ │ │ │ │教 二
│年│讀︶│ │ │ │ │ │ │組 週
│度│系組│ │ │ │ │ │ │主 報
│第│ 班│ │ │ │ │ │ │任 教
│○├──┼─┼─┼─┼─┼─┤ │: 育
│學│入准│ │ │ │ │ │ │ 部
│期│學 │ │ │ │ │ │ │ 備
│碩│資文│ │ │ │ │ │ │ 查
│士│格 │ │ │ │ │ │ │
│班│核號│ │ │ │ │ │ │
│研├──┼─┼─┼─┼─┼─┤ │
│究│逕所│ │ │ │ │ │ │
│生│修︶│ │ │ │ │ │ │
│逕│讀組│ │ │ │ │ │ │承
│修│系班│ │ │ │ │ │ │辦
│讀│︵ │ │ │ │ │ │ │人
│博├──┼─┼─┼─┼─┼─┤ │:
│士│系議│ │ │ │ │ │ │
│學│︵審│ │ │ │ │ │ │
│位│所查│ │ │ │ │ │ │
│學│︶日│ │ │ │ │ │ │
│生│務期│ │ │ │ │ │ │
│名│會 │ │ │ │ │ │ │
│冊├──┼─┼─┼─┼─┼─┤ │
│ │ 備 │ │ │ │ │ │ │
│ │ 註 │ │ │ │ │ │ │
└─┴──┴─┴─┴─┴─┴─┴─┘
附件二-(一)
┌───┬──┬──┬──┐ 附
│編 號│ │ │ │ 註
︵ ├───┼──┼──┼──┤ :
校 │學 號│ │ │ │ 1.2.
├───┼──┼──┼──┤ 特須
名 │ 姓 │ │ │ │ 種附
︶ │ │ │ │ │ 身統
│ │ │ │ │ 分計
○ │ 名 │ │ │ │ 學表
○ ├───┼──┼──┼──┤ 生二
學 │入 年│ │ │ │ :份
年 │︵ │ │ │ │ 如,
度 │轉 │ │ │ │ 僑裝
第 │︶ │ │ │ │ 生訂
○ │學 月│ │ │ │註 、於
學 ├───┼──┼──┼──┤冊 外名
期 │原組年│ │ │ │組 國冊
退 │系 │ │ │ │主 學首
學 │︵班 │ │ │ │任 生頁
生 │所 │ │ │ │︵ :。
名 │︶及級│ │ │ │研 :
冊 ├───┼──┼──┼──┤教 等
│ 退 │ │ │ │組 ,
│ 學 │ │ │ │主 請
│ 原 │ │ │ │任 於
│ 因 │ │ │ │︶ 備
├───┼──┼──┼──┤: 註
│入 格│ │ │ │ 欄
│︵ 核│ │ │ │ 註
│轉 准│ │ │ │ 明
│︶ 文│ │ │ │承 。
│學 號│ │ │ │辦
│資 │ │ │ │人
├───┼──┼──┼──┤:
│ 備 │ │ │ │
│ │ │ │ │
│ 註 │ │ │ │
└───┴──┴──┴──┘
附件二-(二)
大學
____學院___學年度第__學期退學生統計表
1.退學生人數與比率
┌─┬─┬─┬───────┬────┬────┐
│院│系│在│各 年 級 退│退學生佔│因學業退│
│ │︵│校│ │在校生比│學佔在校│
│ │所│生│學 生 人 數│率 │生比率 │
│ │︶│人├─┬─┬─┬─┼─┬──┼─┬──┤
│ │組│數│一│二│三│四│人│百分│人│百分│
│ │班│ │年│年│年│年│ │比%│ │比%│
│別│別│ │級│級│級│級│數│ │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 計│ │ │ │ │ │ │ │ │ │
└───┴─┴─┴─┴─┴─┴─┴──┴─┴──┘
附件二-(三)
2.退學原因
┌───────────────────┬───┐
│ 原 因 │合 計│
├───────────────────┼───┤
│(一)學業成績: │ │
├───────────────────┼───┤
│ 1.曠課逾規定時間 │ │
├───────────────────┼───┤
│ 2.達學期2/3 學分不及格 │ │
├───────────────────┼───┤
│ 3.達學期1/2學分不及格 │ │
├───────────────────┼───┤
│ 4.延長修業年限屆滿 │ │
├───────────────────┼───┤
│ 5.其他 │ │
├───────────────────┼───┤
│(二)操行成績: │ │
├───────────────────┼───┤
│ 1.操行不及格 │ │
├───────────────────┼───┤
│ 2.違犯校規情節重大 │ │
├───────────────────┼───┤
│ 3.其他 │ │
├───────────────────┼───┤
│(三)志趣不合: │ │
├───────────────────┼───┤
│ 1.重考 │ │
├───────────────────┼───┤
│ 2.轉學 │ │
├───────────────────┼───┤
│ 3.逾期未註冊 │ │
├───────────────────┼───┤
│ 4.休學逾期未復學 │ │
├───────────────────┼───┤
│ 5.志趣不合 │ │
├───────────────────┼───┤
│(四)其他事故 │ │
├───────────────────┼───┤
│(五)死亡 │ │
├───────────────────┼───┤
│ 總 計 │ │
└───────────────────┴───┘
附件三
┌────┬──┬──┬──┬──┐ 附
│編 號│ │ │ │ │ 註
︵ ├────┼──┼──┼──┼──┤ :
校 │學 號│ │ │ │ │ 學
├────┼──┼──┼──┼──┤ 校
名 │ 姓 │ │ │ │ │ 全
︶ │ │ │ │ │ │ 銜
│ 名 │ │ │ │ │ 下
○ ├────┼──┼──┼──┼──┤ 之
○ │ 出 年 │ │ │ │ │ 學
學 │ 月 │ │ │ │ │ 年
年 │ 生 日 │ │ │ │ │ 學
度 ├────┼──┼──┼──┼──┤ 期
第 │院系(所)│ │ │ │ │ 名
○ │組 班 │ │ │ │ │註 稱
學 ├────┼──┼──┼──┼──┤冊 ,
期 │ 入 年 │ │ │ │ │組 應
彙 │ 學 月 │ │ │ │ │主 以
報 ├────┼──┼──┼──┼──┤任 更
畢 │ 畢 年 │ │ │ │ │︵ 改
︵ │ 業 月 │ │ │ │ │研 事
肄 ├────┼──┼──┼──┼──┤教 實
︶ │ 入 格 │ │ │ │ │組 發
業 │ ︵ 核 │ │ │ │ │主 生
校 │ 轉 准 │ │ │ │ │任 之
友 │ ︶ 文 │ │ │ │ │︶ 學
更 │ 學 號 │ │ │ │ │: 年
改 │ 資 │ │ │ │ │ 學
姓 ├─┬──┼──┼──┼──┼──┤ 期
名 │更│ 姓 │ │ │ │ │ 為
、 │ │ │ │ │ │ │ 準
出 │改│ 名 │ │ │ │ │ 。
生 │ ├──┼──┼──┼──┼──┤承
年 │事│出年│ │ │ │ │辦
月 │ │ 月│ │ │ │ │人
日 │項│生日│ │ │ │ │:
名 ├─┴──┤ │ │ │ │
冊 │ 備 │ │ │ │ │
│ 註 │ │ │ │ │
└────┴──┴──┴──┴──┘
附件四-(一)
┌────┬─┬─┬─┬─┐ 附
│編 號│ │ │ │ │ 註
︵ ├────┼─┼─┼─┼─┤ :
校 │學 號│ │ │ │ │ 1. 2.3. 4. 5.
├────┼─┼─┼─┼─┤ 請學特所日軍核另
名 │ 姓 │ │ │ │ │ 於籍種報等警准須
︶ │ 名 │ │ │ │ │ 備資身各情校文附
├────┼─┼─┼─┼─┤ 註料分生形院號統
○ │性 別│ │ │ │ │ 欄與學如,繕﹂計
○ ├────┼─┼─┼─┼─┤ 或應生有亦製修表
學 │出 年│ │ │ │ │ 公屆如轉請﹁正二
年 │ 月│ │ │ │ │ 文畢:系於畢為份
度 │生 日│ │ │ │ │ 中業僑、備業﹁,
第 ├─┬──┼─┼─┼─┼─┤ 註生生轉註生應裝
○ │院│ 主 │ │ │ │ │註明名、學欄名屆訂
學 │系│ 系 │ │ │ │ │冊:冊外、一冊畢於
期 │︵├──┼─┼─┼─┼─│組﹁相國休併﹂業名
授畢│組│輔雙│ │ │ │ │主符學學註或資冊
予 │︶│ 主│ │ │ │ │任各︵生、明﹁格首
學業│ │系修│ │ │ │ │︵生軍:提。授核頁
士 ├─┴──┼─┼─┼─┼─┤研學警:前 予准。
學 │ 入 年 │ │ │ │ │教籍校:畢 學文
位生│ 學 月 │ │ │ │ │組資院等業 士號
名 ├────┼─┼─┼─┼─┤主料︶,、 學﹂
冊 │入 學 准│ │ │ │ │任與。請延 位。
│︵ 資 文│ │ │ │ │︶新於長 名
│轉 格 號│ │ │ │ │:生成備修 冊
│︶ 核 │ │ │ │ │ 名績註業 ﹂
├────┼─┼─┼─┼─┤ 冊均欄年 時
│學 名│ │ │ │ │ 相符註限 ,
│位 稱│ │ │ │ │ 符合明或 請
├────┼─┼─┼─┼─┤ ︵授。更 將
│畢 年│ │ │ │ │承一予 改 ﹁
│業 月│ │ │ │ │辦般學 姓 入
├────┼─┼─┼─┼─┤人大位 名 ︵
│畢 證 號│ │ │ │ │:學規 、 轉
│業 書 數│ │ │ │ │ ︶定 出 ︶
├────┼─┼─┼─┼─┤ 或﹂ 生 學
│ 備 │ │ │ │ │ 各。 年 資
│ 註 │ │ │ │ │ 生 月 格
└────┴─┴─┴─┴─┘
附件四-(二)
┌───┬─┬─┬─┐ 附
│編 號│ │ │ │ 註
├───┼─┼─┼─┤ :
︵ │學 號│ │ │ │ 1. 2.3. 4. 5.
校 ├───┼─┼─┼─┤ 函︶定特所、 軍 ﹁另
│ 姓 │ │ │ │ 報或﹂種報逕 警 應須
名 │ 名 │ │ │ │ 時各。身各修 校 屆附
︶ ├───┼─┼─┼─┤ ,生 分生讀 院 畢統
│性 別│ │ │ │ 應學 學如博 繕 業計
○ ├───┼─┼─┼─┤ 於籍 生有士 製 生表
○ │出 年│ │ │ │ 備資 如轉學 ﹁ 資二
學 │ 月│ │ │ │ 註料 :系位 授 格份
年 │生 日│ │ │ │ 欄與 僑︵再 予 核,
度 ├───┼─┼─┼─┤ 或應 生所回博碩准裝
第 │系(所)│ │ │ │註 公屆 、︶碩 士 文訂
○ │班 班│ │ │ │冊 文畢 外、士 學 號於
學 ├───┼─┼─┼─┤組 中業 國休班 位 ﹂名
期 │入 年│ │ │ │主 註生 學學就 研 。冊
授 │學 月│ │ │ │任 明名 生、讀 究 首
予 ├───┼─┼─┼─┤︵ :冊 :更等 生 頁
博碩│畢 年│ │ │ │研 ﹁相 :改情 名 。
士 │業 月│ │ │ │教 符 :姓形 冊
學 ├───┼─┼─┼─┤組 各︵ 等名, ﹂
位 │入 核│ │ │ │主 生軍 ,、亦 時
研 │學 准│ │ │ │任 學警 請出請 ,
究 │資 文│ │ │ │︶ 習校 於生於 請
生 │格 號│ │ │ │: 資院 備年備 將
名 ├───┼─┼─┼─┤ 料︶ 註月註 ﹁
冊 │論 名│ │ │ │ 與。 欄日欄 入
│文 稱│ │ │ │ 新 註、一 學
├───┼─┼─┼─┤ 生成 明甄併 資
│學 名│ │ │ │ 名績 。試註 格
│位 稱│ │ │ │承 冊均 入明 核
├───┼─┼─┼─┤辦 相符 學。 准
│學 書│ │ │ │人 符合 修 文
│位 號│ │ │ │: ︵授 讀 號
│證 數│ │ │ │ 一予 碩 ﹂
├───┼─┼─┼─┤ 般學 士 修
│備 註│ │ │ │ 大位 學 正
└───┴─┴─┴─┘ 學規 位 為
附 件四-(三)
(校 名) 學年度第 學期
學 士
授予 碩 士 學位統計表
博 士
┌──────────┬────┬───┬───┐
│ 院系所(組)班別 │合 計│ 男 │ 女 │
├──────────┼────┼───┼───┤
│ 總 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
行政院公報 1卷14期1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