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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十三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 開除學籍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之。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案報請教育 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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