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
  開除學籍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之。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案報請教育
  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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