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
  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
  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各大
  學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各大學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
  時,各大學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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