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大學應建立學生學籍資料,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
  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所)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
  (組)
  、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或退學紀
  錄)、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大學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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