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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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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結)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 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 應選修一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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