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
  關發給之證件,報請原校辦理。
  原畢(肄)業學校已停辦者,得逕報教育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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