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大學應於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將各系(所)新生、轉學生名冊及統計
  表(如附件一)連同錄取榜(名)單,分別報教育部;具有保留入學資
  格者,應另附名冊(格式同新生名冊)。
  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名冊(如附件一)及錄取名單應於註冊前
  二週報請教育部備查。
  學生入學資格學歷證件由各大學自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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