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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二十八條
授予學位之軍警學校學生及立案之香港校院學生學籍處理,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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