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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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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由各大學酌予抵免,並得提高 編級。 抵免學分之審查由各大學自訂抵免學分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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