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由各大學酌予抵免,並得提高
  編級。
  抵免學分之審查由各大學自訂抵免學分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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